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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书交流分享会

2022年4月2日上午,我司刑事诉讼法研习小组在立言楼A309召开了读书会,本次读书会研讨书目是美国彼得·萨伯所著《洞穴奇案》。胡之芳教授和吴四江副教授出席指导本次读书会。会议由20级刘天玉同学主持,20级刑诉小组全体成员、部分19级刑诉小组成员和法律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此次读书会。

首先开讲的是陈昱洁同学,她先对《洞穴奇案》的原型“美国诉霍尔姆斯案”以及“女王诉杜德利和斯蒂芬案”做了简单介绍,并重点对前五位法官的观点进行了梳理,在分析这些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人的生命是否可以放在得失的天平上进行衡量等疑问。她还提出了保障基本人权的排除合法抗辩的事由,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被害人同意等等。[1]最后陈昱洁同学用《乡土中国》的事例阐述了道德和法律的冲突,并提出了她对该案的观点,即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四名被告人应当对被害者的家属进行赔偿。

第二位主讲人是蒲方华同学,他先对《洞穴奇案》这本书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讲解,并认为书中十四位法官的争议从根本而言是围绕三个问题进行,即法律是否适用于远离文明之境?生命有价无价(涉及多数人生命与少数人生命的比较)?以及在极端困境中剥夺他人生命是否属于紧急避险?最后他指出,《洞穴奇案》这本书有利于让我们了解与自己对立的观点,让我们的思维更加成熟,思考角度更加丰富。

在评议环节,饶康同学和彭澍欣同学对两位主讲人的读书分享分别做出了评析。在对陈昱洁同学和蒲方华同学的读书心得予以肯定的基础上,两位评议人还围绕该书内容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饶康同学主张生命价值的不可量化,强调生命价值的独特,指出人的生命是无法用数字衡量。彭澍欣同学从“尊重法律条文”、“探究立法精神”和“以常识来判断”三个角度出发,结合马克思主义学说阐述了自己关于《洞穴奇案》这本书的看法。

在自由讨论环节,大家围绕主讲人和评议人所提到的问题纷纷提出自己的观点,如如何看待自然法,如何正确界定紧急避险的范围,战争时期的法律适用以及中国为何没有判例法等问题,大家畅所欲言,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在老师评议环节,吴四江老师表示,举办读书会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式,大家在这个过程中可以交换自己的观点和思维方式,对大家都是很好的锻炼。吴老师鼓励大家敢于分享,珍惜每一次发言机会,这样才能不断进步。

胡之芳老师对这次读书活动予以了充分肯定,同时也和大家分享了她的阅读体会。胡老师提出法律必须以道德为支撑,道德是法律的生命,无道德支撑的法律终将将被摒弃废除;就本书而言,法官们的判决理由林林种种,但没有哪一个判决是凌驾或游离于道德之外的;作为法律基石的道德是具有相对性的,道德有时代性、层级性、场域性。同时还提出,《洞穴奇案》中法官们各执一词彼此难以说服形成定论的重要原因在于,对被告人的司法审判局限于生与死的二元选择,无罪意味着免于刑罚,有罪则意味着死亡。实际上,司法审判不会如此简单化,还应考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处有罪不等于判处死刑。富勒和萨伯的诸多判决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即非黑即白,非此即彼。这种选择模式其实是二元思维的体现,容易导致思维固化;法律领域的问题很多时候没有绝对唯一的答案;不要迷信唯一答案,要有开放型思维。胡老师最后指出这本书的阅读是很好的思维训练过程,这本书来自两个真实案例,是由两个真实案例生发出深度思考而形成的法学经典著作。这一点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司法实践是发现问题的源泉之所,我们要关注现实生活而不是生活在书斋中,从真实生活实践中学会提炼发现问题,进而分析解决问题。学会沉浸式体验和思考问题,并最终指引、服务生活世界。

通过这次读书会,同学们对《洞穴奇案》一书有了全面系统的了解,并跟随十四位法官的条分缕析旁征博引体验到了有关法律与道德的博弈,也体会到发散思维和逻辑分析的魅力。读书会历时三个小时,在意犹未尽的氛围中结束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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